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和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和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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