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