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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