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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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