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商务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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