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国资委可指定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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