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责任约谈对象为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国资委可指定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