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责任约谈由国资委相关厅局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以及国资委有关厅局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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