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国资委相关厅局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以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中央企业,根据需要抄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机构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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