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视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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