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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