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资委对被约谈中央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