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