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