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九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