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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