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