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六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