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