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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