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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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