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