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