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