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