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