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