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