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