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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