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