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五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或者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六)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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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