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合并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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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