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