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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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