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