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