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