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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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