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