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境)设立的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