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