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九条
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