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