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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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