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第二十七条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