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