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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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