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