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