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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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