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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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