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的项目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