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二)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三)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四)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五)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