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因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内容更改、时间延期或取消,并导致相关方面发生费用的,其相关责任及应承担的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与有关各方以合同明确。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